【军史上两次血的教训,促使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被限制使用】众所周知,我军“政治委员制度”源自“三湾改编”。
1927年9月29日,主席在“三湾改编”中创造性地提出了——“连有支部,班有小组,营、团有党的委员会,并在连级以上单位设立党代表制度。”
——“三湾改编”中的“党代表制度”,是我军“政治委员制度” 的雏形!
1928年12月,根据中共六大决议和中央指示,红军中的各级“党代表”于1929年起改称“政治委员”。
从此,红军的“党代表制度”改为“政治委员制度”。
1930年初,中革军委又做出调整,红军中营一级的“政治委员”改称“政治教导员”或“政治协理员”,连一级的“政治委员”改称“政治指导员”。
1930年9月下旬的六届三中全会上,《中国工农农军政治工作暂行草案》正式颁布,草案在总则中首先阐明:“政治委员是代表政权及党的两重意义,是代表党在红军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。”
草案不仅规定:“政治委员有对军事行动、军事行政的监督权。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,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。”
草案还特别作出强调:“在发现该部一切人员(同级军事指挥员以至战斗员)有反革命或以破坏军队组织为目的的行动时,政治委员有执行革命法律之权。”
——《中国工农农军政治工作暂行草案》于1930年9月颁布并正式实施,这就是中国工农红军历史上著名的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。
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有着积极的一面,但另一面却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。
徐向前元帅在其回忆录《历史的回顾》中,叙述其与陈昌浩政委发生过的几次重大意见分歧时,这样写道——“政委的权力很大,是可以决定一切的,能擅自处罚、逮捕人,对同级军事指挥员有监督权,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这个权力是真的大得吓人!”
从1930年9月开始实施的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,在历经12年之后,最终在1942年9月1日,由军委再次修订颁发的《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政治工作条例 》中,被重新进行了定义。
《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政治工作条例》中,第一次对政治委员与军事主官的工作分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——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, 除属于作战方面的行动由军事指挥员决定之外, 其他由政治委员作最后决定, 但均须同时报告上级军政首长。”
由此,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被大大限制了权力的行使,以前草案中“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”等等规定都被取消了。
那么,执行了长达12年之久的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,为何会在1942年9月1日被中央军委重新进行定义呢?
这是因为,分别发生在1941年1月、1942年6月的两起重大事件,引起了中央的警觉。
其一:发生在1941年1月的皖南事变
皖南事变中,新四军军长叶挺作为军事主官,在部队面临生死抉择的紧要关头,却在军事指挥上受制于副军长(政治委员)项英的决策,以致在作战中失去了临机专断的军事指挥权,部队因此遭受了严重损失。
其二:发生在1942年6月的雪村战斗
1942年,日军对我冀中军区根据地发动夏季大扫荡,冀中军区第8分区成为了敌人这次扫荡的重点目标。
为避敌锋芒,8分区司令员常德善和政委王远音,率领分区机关和第23团成功突出日军包围圈后,进入饶阳一带休整。
但从另一路突围的8分区第30团却与日军遭遇,激战之后,部队被打散。
冀中军区研判敌情后,命令8分区司令员常德善和政委王远音停止体整,马上率分区机关及23团向外线“冀鲁豫”地区转移。
考虑到30团被打散,本着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,8分区司令员常德善和政委王远音都认为应该先寻找到30团余部,待其归建后再一同撤离。
但在具体部署上,司令员常德善和政委王远音发生了意见分歧。
司令员常德善主张率部连夜转移,跳到外线甩掉敌人后,再折回来寻找30团余部。
而政委王远音却不同意这个方案,王远音打算连夜杀个回马枪,趁着夜幕返回战场,就地寻找30团。
二人争执不下,于是,王远音动用了“政委最后决定权”,否决了司令员常德善的意见。
不幸的是,当他们率23团主力连夜返回战场寻找30团,途经雪村地区时,正好撞进了日军的包围圈。
激战一夜,司令员常德善身中27弹牺牲,政委王远音重伤被俘后自尽,8分区23团1000余指战员大部壮烈牺牲。
——此次严重损失报到延安后,震惊了整个中央。
加上18个月前发生的皖南事变,两个事件联系起来不难发现,都是由于军事主官在指挥作战时受制于政治主官,从而导致了部队的严重损失。
这两次血的教训,促使中央重新审视已经执行了12年之久的“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”是否还能适应当前的形势,并最终对其重新进行了定义,明确了“双长制”的军政分工。